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,不处罚个人吗?
导 读
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,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《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》(以下简称《手册》),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,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,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。
《手册》本着突出重点、问题导向的原则,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、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,采用问答式,总共5章,138问,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:答案、释义、依据。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,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。
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,不处罚个人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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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案
释 义
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,一般是采取双罚制,即构成单位犯罪的,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,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。在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,对单位犯罪也可以采取单罚制,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,只对相关人员判处刑罚。
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、批准、授意、纵容、指挥等作用的人员,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,包括法定代表人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,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,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,包括聘任、雇用的人员。应当注意的是,在单位犯罪中,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,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和犯罪情节,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。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,在个案中,不是当然的主、从犯关系,有的案件,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,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不区分主、从犯。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、从犯,且不分清主、从犯,在同一法定刑档次、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,应当分清主、从犯,依法处罚。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一条;
(2)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《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》;
(3)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;
(4)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》。
来源|法律服务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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